当跨国物流遭遇失信,如何破局?

  价值连城的当跨货物竟成未结账单的筹码,物流公司能否成功追回欠款?这场较量又将如何收场?

  案情回顾

  某图公司是国物一家享誉业界的物流公司,它的流遭服务网络遍布全球,帮助无数客户将货物安全、遇失准时地送达目的信何地。然而,破局在这看似完美的当跨商业运作中,偶尔也会遇到一些棘手的国物问题。

  在2021年的流遭初夏,李某以某雅公司的遇失名义找到了某图公司,希望借助其专业的信何物流服务,将一批精美的破局陶瓷产品从中国运往英国亚马逊仓库。但谁也没有想到,当跨这次合作会演变成一场跨越重洋的国物较量。

  5月22日,流遭两批陶瓷产品被委托给某图公司进行出运。第一批83箱货物顺利抵达英国,并被派送到了亚马逊仓库。然而,第二批121箱货物在运抵英国后,却因李某未能及时支付出运费用而滞留在英国仓库。

  某图公司采取紧急措施,联系英国的合作伙伴KYD公司,对第二批货物进行了拦截,并将其暂时存放在海外仓库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了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仓储费用不断累积,给某图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7月13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图公司出具金额为63000元的欠条。9月9日,为了追回欠款和减少损失,某图公司向李某和某雅公司发出《行使留置权通知函》。在函件中,某图公司明确要求两者支付拖欠的运费57740.5元及拦截费4600元、仓储费9001.85元、贴标费7526.20元、DPD派送费7381元等费用。并告知称,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支付欠款,他们将采取拍卖或变卖货物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然而,李某和某雅公司却选择了沉默。他们既未支付欠款,也未提出任何解决方案。这让某图公司感到十分无奈和愤怒。在经历了一段漫长而艰难的等待后,某图公司决定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及拦截、仓储、贴标及派送等各项损失共86249.55元。

  这场跨国物流的风云究竟会如何收场?某图公司能否成功追回欠款?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某雅公司的名义委托某图公司运输两批货物至英国,形成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某雅公司是托运人,某图公司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某图公司已成功运送第一批货物,但第二批货物因未收到运费被某图公司拦截并留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托运人未付清本票货物的运费时,其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留置托运人所有的涉案货物,但由于某雅公司系货运代理企业而非货主,涉案货物并非其所有,故某图公司无权依据该规定留置涉案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之一系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某图公司在拦截时并未合法占有货物,其拦截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使留置权,无权要求支付拦截、仓储、贴标及派送等费用。

  李某虽未以其个人名义委托某图公司运输涉案货物,但其于2021年7月13日向某图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运费63000元,应视为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不超过63000元的运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李某应对加入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故李某加入的运费债务金额为57740.5元,应向某图公司连带支付。剩余的5259.5元(63000-57740.5=5259.5)系李某对欠款金额的确认,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其应向某图公司支付5259.50元及其利息,驳回某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承运人留置权需同时具备“本次运输”和“托运人所有的货物”两个特定要件。在托运人系货运代理企业而非真实货主(货物所有人)时,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据此留置托运人委托其运输的货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规定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之一系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托运人拖欠费用等原因拦截处于派送途中的货物,但其已事实上丧失对货物的占有、管领及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主张其系行使留置权并请求托运人承担拦截产生的额外费用的,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跨境电商物流中的留置权争议。生效裁判认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托运人拖欠费用等原因拦截处于派送途中的货物,但其已事实上丧失对货物的占有、管领及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主张其系行使留置权并请求托运人承担拦截产生的额外费用的,应不予支持。此案明确了海商法及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对滥用留置权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有助于规范货运代理行业,推动跨境电商物流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