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用工,存在劳动关系吗?法院判了!

  九载海上生涯,挂靠用工孙某意外受伤陷入劳动纠纷,存劳他与建功公司之间是动关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拨云见日,揭开这起劳动纠纷的系法真相?

  案情回顾

  九年前的一个春天,孙某受雇于张某,院判按照张某的挂靠用工指示,登上了“澳联1”轮船,存劳开始了他的动关海上生涯。张某是系法这艘船的实际所有人,而船舶则挂靠于建功公司,院判但孙某与建功公司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挂靠用工

  九年时光匆匆而过,存劳2019年9月的动关一天,孙某在“澳联1”轮船停靠码头时,系法为了维修辅机,院判他使用船上的吊机吊装重型配件,然而在此过程中不慎造成了左手受伤。

  经过医生的诊断,孙某的伤势不轻,需要休养和治疗。他认为自己为建功公司的船付出了九年的辛勤劳动,为追求工伤保险赔偿等权益,他找到了建功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他还希望建功公司能够为他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以及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

  法院如何判定孙某与建功公司的劳动关系及赔偿问题?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船员服务簿上盖有载明建功公司名称的船章,船员名单、船员工资表、申请书、运载水泥及运费情况表、费用清单、事故经过、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说明上盖有载明建功公司名称的船章,并非建功公司的公章,船员服务簿、船员名单等上述材料并非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对建功公司产生表见代理的效果,不能证明孙万茂与建功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建功公司未向孙万茂发放工资、工作证。孙某的工资由张某支付,从事的是张某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受伤后,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等,往往以劳动过程中出现载明船舶被挂靠人名称的船章起诉请求与船舶被挂靠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被挂靠人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的责任。因被挂靠人没有雇佣船员劳动的意思表示,不实际经营船舶,未支付劳动报酬,不支配、管理船员,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质。实际经营人持有载明被挂靠人名称的船章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对被挂靠人不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处理,进一步厘清了船员、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了船舶营运劳务市场的秩序,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