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横琴进口货物加工增值超30%,出区内销免征关税

1月24日,海关横琴货物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总署增值征关该办法提出,进口加工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超出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将免征进口关税,区内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免该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海关横琴货物

《征管办法》重点解答了“进口料件”“加工增值”有关问题。总署增值征关其中,进口加工该办法提到的超出“进口料件”,指的区内是从境外进入合作区、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销免货物,其中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横琴货物保税监管场所、总署增值征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进口加工保税货物。值得注意的是,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资料图。程霖 通讯员徐梦超 摄

如何判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征管办法》提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指的是合作区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在适用范围方面,《征管办法》明确,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亦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合作区内销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一是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后内销成品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加征关税措施的;二是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三是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资料图。程霖 通讯员徐梦超 摄

据了解,合作区内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应当通过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在有关货物出区内销前,合作区内企业也应按规定通过该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加工增值超过30%的,海关系统将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如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合作区内企业可无需重复申请确认编号;上述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任意一项发生变化的,均需按规定申请确认编号。

海关将根据风险分析对合作区内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并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